肇事司机无过错,车损险保险公司也应赔偿车损。
【案情简介】
包先生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且有不计免赔。在保险期限内,包先生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包先生无责任。包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修车款,但是保险公司以包先生在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观点】
保险合同中“按照事故责任理赔”的条款是无效的条款。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为与对方协商的条例。
《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为该条款具有免除保险公司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责任,排斥了投保人主要权利,所以,该条款是无效的条例。
【结论】
即使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理赔修车款。
本文来源于:长春律师网;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系律师张晶咨询电话132-9888-7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