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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聘请的装修工人意外受伤,房主应该承担责任吗?

  房屋装修是每个业主遇到过的,不少业主找小装修公司或者直接找装修人员进行装修。然而当装修工人在装修房子时意外受伤,业主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呢?

  【案情介绍】

  宋某与廖某系远房亲戚,2012年3月中旬,因宋某于2011年建造的一幢房屋墙壁尚未粉刷,宋某邀请廖某承担此项工作,但双方并未明确报酬,约定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廖某在宋某家粉刷内墙时由其自带泥刀、独立完成粉刷工作。2012年3月21日,廖某在地面准备上工作架粉刷时,工作架上装有石灰浆的石灰桶摔落在地面,石灰浆溅入廖某左眼,致其左眼被石灰浆烧伤。经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9000余元。2011年3月13日,廖某伤情经鉴定机关鉴定为伤残七级,劳动能力丧失40%,经济损失近二十万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廖某受请为宋某粉刷房屋,系其利用自身具有的粉刷技术,完成宋某交付的工作任务,以获取相应报酬。对如何完成工作成果,由于廖某掌握相关技术,其工作具有独立性,不需要宋某就其如何完成工作发布指示,亦无证据表明宋某就其工作发布过何种指示;宋某请廖某为其粉刷房屋,目的不是单纯获得廖某提供的劳务,而是希望其提供合格、完整的工作成果;宋某也没有定期向廖某支付报酬,而是一次性支付,双方所发生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特征。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宋某存在选任或者指示过错,故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17年6月,从孝感来襄阳打工的赵军、钱秀夫妇经人介绍,认识了市民孙女士。双方经口头协商,由赵军夫妇以单包工形式,给孙女士位于樊城的一间房屋铺贴地面和墙面瓷砖,并制作电视背景墙。赵军夫妇自带手电钻、切割机、铲子、锤子等工具,自己安排工时。在双方约定好的装修内容全部完成后,孙女士又提出让赵军夫妇再做电视背景墙的镶嵌钨钢条装饰。赵军当即说明,他们镶嵌钨钢条不专业。可孙女士说,如果不镶嵌钨钢条,就算电视背景墙没有完成装修,要少给工钱。赵军夫妇只能勉强开工。钱秀在镶嵌钨钢条时,转身准备拿工具,被地上的一根钨钢条绊倒,左脚后跟被划开一个大口子,血流不止。孙女士连忙将钱秀送到附近的诊所包扎,后又带着她到医院住院治疗12天,并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房主认为自己无责钱秀在出院时,医生嘱咐要做后续治疗。赵军夫妇想让孙女士继续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被孙女士拒绝。双方协商无果,钱秀将孙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钱秀按照与被告孙女士的口头约定,完成房屋铺设瓷砖、制作电视背景墙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孙女士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劳动报酬。赵军夫妇在为孙女士工作的过程中,工具自备,工作时间自行安排,独立完成工作,孙女士没有对其工作进行指示。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钱秀系承揽人, 孙女士为定作人。钱秀主张与孙女士之间系雇佣关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原告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情况下,被告孙女士作为定作人,仍指示其进行镶嵌钨钢条工作,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认定,被告孙女士承担30%的责任,另外70%的责任由原告钱秀自行承担。

  何为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时间内,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对于“从事雇佣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主要特征:第一,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第二,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第三,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又应当如何区分呢?

  一、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而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隶属性。

  二、看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一般情况下雇佣关系中雇员只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不需要提供设备。而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以便创造有利的劳动条件顺利完成劳动成果。但是这里也要注意有的雇员在雇主没有相应工具的时候也会协商自带工具,所以也不能单一片面的理解,要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认定。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继续性提供劳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四、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对于上述案例,装修工人为业主装修的行为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具体到上述案例,其一,业主与装修工人之间仅是对盖厂房达成口头约定,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装修工人按照自己的工作方式、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而不受业主的支配和管理。其二,双方的合同内容是房屋装修完成交付后,业主支付约定价款,合同即告终止,装修工人无需继续性提供劳务。其三,装修工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用自有的设备、技术和自己雇请的劳力完成工作,不受业主的指挥管理。

  综上,上述案例中的业主与装修工人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案例2中业主与装修工人既然是承揽关系,为何仍需承担30%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与装修工人是承揽关系没有分歧,但业主是否存在选任错误,即业主用了一位不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定作人忽视承揽人资质的情况比较常见,特别是当承揽人是没有作坊式的个体户时,业主往往相信承揽人的经验或者口碑,而不关注其有没有证书。其实只要法律规定了相关作业需要资质或证书,定作人就需要审查承揽人的资质,像安装空调、楼宇玻璃清洗这样需要高空作业证书的特种行业,业主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那么就存在选任错误的法律风险,从而影响自己在责任比例上的分配。

  长春律师提醒: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业主通常不会给装修工人投保人身伤害意外险。装修工人发生意外之后,如果业主存在选择过失被法院认定需要担责,会面临较大的经济赔偿压力。因此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尽量找有资质装修的公司或者个人。那么,装修工人该如何规避风险,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装修工人可以加盟正规的装修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工人最好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干活期间发生意外,可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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