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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好,可以异地离婚吗?

  当事人咨询:律师你好,我有一个朋友谢女士,想要跟丈夫离婚,事情是这样的:李先生(广西人)与谢女士(湖南人)经相亲认识,认识不久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为了维持生计,两人分居两地工作,李先生在广州,谢女士留在湖南老家,由于感情基础不是很好,加上距离的考验,一年后,谢女士想要在异地离婚,可以吗?

  长春律师解答:异地离婚,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如果符合诉讼离婚的条件条件,是可以在异地诉讼离婚的。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即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我国《婚姻法》规定,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民政部在2015年关于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因此,离婚登记地与结婚登记地无关,通过协议离婚的,即使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男女双方也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在外打工,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双方均必须回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异地提起诉讼离婚的,关键是要确定管辖法院:

  (1)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如果符合以上条件是可以在异地诉讼离婚的。

  综上,如果李先生与谢女士选择协议离婚,需要两人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独证件照片,双方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广西或湖南)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证;如果李先生不同意协议离婚,谢女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到李先生户籍所在地(广西)法院,或李先生经常居住地(广州)法院提交诉状起诉离婚,同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子女情况的证明,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等证明材料。

  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有:

  1、暂住证或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缴费收据或转账记录;

  5、各种缴费证明,如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缴费凭证;

  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劳务合同等。

  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律师提醒:夫妻分隔两地,其实都是为了这个家能够越来越好,给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所以夫妻之间要多一点理解,多一点宽容,多沟通,不要只忙于工作却忽略了身边的人,最好是夫妻一起在外打拼,不要长期分隔两地,能够把家人接到身边一起生活更好。离婚需谨慎,勿忘初心方得始终!愿异地离婚你永远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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