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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为您解析:法院在审理劳务派遣案件的时候,审理难点是什么?

  法院在审理劳务派遣案件的时候,审理难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认定难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既有别于劳动关系,也与普通民商事合同关系不同。首先,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从形式上较易与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外包关系、人事代理关系等混淆,导致案件审理中不同法律关系下的事实与法律适用难以甄别。其次,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需要行政许可,部分单位未经行政许可或用工模式不规范的情形下开展劳务派遣用工,导致审判实践中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难点。最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审判实践中对这一实质特征的具体理解与把握存在难度。

  (二)劳务派遣中法律责任把握难

  劳务派遣法律责任承担中较为复杂的是连带责任认定,对此审判实践存在单向连带责任与双向连带责任两种理解。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通常理解为双向连带责任。修改后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改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条多理解为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反之,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时,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即单向连带责任。由此,法律修订导致审判实践中就劳务派遣的连带责任把握不一,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有不同理解。

  (三)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的具体处理难

  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劳务派遣单位通常直接依据用工单位的退回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导致审查劳动合同是否系违法解除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用工单位的退回理由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解除理由,增加相关事实的认定难度。

  同时,劳动者在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部分劳动者主张其在劳务派遣期间工资待遇高,在无工作期间仅享受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有失公平。另有部分劳动者主张其因病、工伤、女职工三期遭到用工单位退回,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参照病假、工伤、女职工三期法律规定发放工资。上述情形导致劳动者被退回后,工资标准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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