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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律师告诉你:涉外协议离婚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长春律师告诉你:涉外协议离婚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一)婚姻登记处受理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关于涉外协议离婚的具体操作在《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涉外人员协议离婚的受理条件具体为:

  1.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外籍居民

  2.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自愿

  3.离婚双方已经对子女抚养权、财产问题、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离婚双方当事人在内地登记结婚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结婚证

  5.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二)其他情形处理

  综合上述条件内地民政部门受理涉外婚姻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其中一方为内地居民,双方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且到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办理。如果结婚后转外籍或者本身双方均是外籍将如何处理呢?

  1.内地一方登记结婚后转外籍——诉讼离婚

  2.双外籍——诉讼离婚

  3.国外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转中国籍——诉讼离婚

  4.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诉讼离婚

  5.内地一方结婚后变更户籍所在地——到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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