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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老板可以随意给员工调岗吗?

  用人单位如果遇到工作任务重或者对于一个人的工作能力考量,将一些员工从某岗位调到某岗位是否可行?这本是一个很平常的事。但操作不好则可能涉诉,掌握好了,则大大提高公司的人力资源效率。

  老板想将你从某岗位调到某岗位上发光发热,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的调整,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用工自主权。但不是说我贵为“万”人之上的老板或人事部门,对麾下的员工想调就调就随意调岗。

  一、关于调岗,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岗在劳动法中归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情形。

  《劳动法》第17条对变更劳动合同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就对用人单位对于调岗这种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与员工友好协商一致,再采用书面形式修改原劳动合同中岗位的约定,否则变更无效。

  二、实践中,明确可以调岗的情形:

  1、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老板又不愿辞退的,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

  2、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说明:从此情形可见,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适当的调岗权是多么的可贵,合同中的约定便于老板掌握调岗主动权。

  3、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对是否胜任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说明:如甲原在仓库做仓管,老板在与甲的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中约定,若甲在仓管时每月出错超过三宗,则第二个月可以将甲调离仓库岗位。

  甲真出错了,然后老板将甲调到前台做销售人员,甲不服从调岗安排提出劳动仲裁,则老板需要向仲裁员证明甲在做仓管时那三宗出错的相关记录,当然,该记录需要有甲的签名确认。

  4、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说明:这种情形劳动者本可炒老板鱿鱼获得辞退补偿金,但若员工不愿离职想继续工作,则老板反客为主可将该员工调到较闲散的岗位上。

  三、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行的调岗原则:

  实务中,​大部分法院支持用人单位合理的调岗权,但必须要做到:

  1.调岗前后工资水平相当;比喻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我为销售部经理每月工资为8K,突然将我调到仓管部经理为6K,这个薪酬差额差距较大,这是仲裁员或法官认为不合理则不支持的。

  2.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比喻我看见身边的总经理助理不顺眼,即使亏点原工资待遇不变,将其调到保安部主管。

  总经理助理原是处理文书、安排会议和接待公关等工作范围,对于文秘类的专科毕业更适合,但将其调到保安部明显具有侮辱性。

  四、若项目或部门取消能否调岗?

  1.《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客观情况”详细限定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所以若项目取消、企业合并、分立等则属客观情形;员工同意调岗的,则可以按原劳动合同办事,变更工作地点;不同意调岗的,则用人单位可将其单方辞退,但需要向其支付辞退补偿金。

  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员工可不服从调岗的指令。所以,对于某些政府部门,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能为避免利益冲突而采取几年一次“大轮岗”的方式只能呵呵了。

  当然,若老板的指令是合法合理的,并且已向员工发出调令的,则属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当然可以单方解雇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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